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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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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单位辞退怎么维权
更新时间:2021-07-22

一则长沙劳动案例,2019年7月31日,甲公司向王某发送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事由是王某工作考核不合格。王某对此不认可,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奖金等。2019年9月20日,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一、该长沙劳动案中甲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除甲公司已支付王某的42000元,应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元;二、甲公司支付王某奖金202701.37元;三、甲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8月1日工资733.33元;上述一至三项合计,甲公司支付王某共计205434.7元。该长沙劳动案中甲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最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长沙劳动案中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奖金、工资共计20543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该长沙劳动案中争议焦点问题是:一、王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二、甲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该期间的奖金。

长沙劳动律师:一、甲公司以王某考核不合格的事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主观评断因素太大,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且甲公司认可是按赔偿金的数额以补偿金的名目支付给王某42000元,足以证明甲公司自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结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原工作岗位已经有人替代,王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二、该长沙劳动案中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未完成工作考核任务,且该公司在未达到一年考核期就为王某出具“考核不合格证明”,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该考核结果送达或告知王某,并于出具“考核不合格证明”当日制作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当晚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王某邮箱,又于次日通过人事部门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充分说明甲公司宁可冒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的风险,也要在考核期满前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实为规避支付王某年度奖金,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甲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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