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梅律师
全国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228
好评人数
1950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司欠债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21-07-15

本长沙债务案中,甲公司因乙广告公司欠广告制作费用委托本长沙债务律师处理。接受委托后,长沙债务律师仔细了解了案情:交易发生在2015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时间久远,也没有原始广告制作的相关凭证,除了双方股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

经查,本长沙债务案中乙广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只有王某一个股东。本律师团队将乙广告公司和股东王某,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庭审中,乙广告公司拒不承认双方有广告制作关系,对微信聊天记录也不确认,不承认聊天双方的主体,主张股东不承担责任。

首先,本长沙债务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间久远,也没有原始广告制作凭证,两广告公司是否存在广告制作关系,有无尚欠广告制作费用,就取决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聊天的主体一方是否为乙广告公司的股东王某。本长沙债务律师考虑微信可能是实名认证,便到腾讯公司,调取了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果不其然,该微信就是股东王某实名认证的微信。王某庭审中的谎言,不攻自破,其哑口无言。其次,本案中,股东王某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至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否能够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呢?本长沙债务律师认为是不能,股东王某应当提交“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依据税务法规文件进行审计的,与“财务会计审计报告”遵循的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虽然本长沙债务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广告公司没有就广告制作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原告已完成广告制作,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也予以接受,其股东王某多次在微信中确认其欠付原告广告制作费用,根据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广告制作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广告制作费用。

第二,本长沙债务案中被告乙广告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作为个人独资股东,根据规定,股东王某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不足以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应该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长沙债务案告诉我们企业家,在注册成立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形式(个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充分了解各种形式的优势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本案,我们清楚地告诉企业家们,并非你们所认为的公司债务一律无需股东承担,这种观点是极为错误的。

我是长沙律师——张律师,你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与我进一步沟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