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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
更新时间:2021-07-12

一则长沙劳动案例,一名包工头,拖欠120余名工人5个多月工资共计110多万元,他为了让分包商提高施工单价, 拒不接受分包商向他支付的74万余元工程尾款, 造成不能按比例支付农民工工资。随后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并罚款。

该长沙劳动案的基本案情:现年48岁的李某,2014年11月,李某从分包商赵某手中转包了一工地劳务工程,李某负责组织民工施工,民工大部分是他以前在工地上认识的,有一小部分是他的老乡,或通过老乡关系介绍的, 他把100多名民工分为4个组, 由4个小组长每天负责考勤,李某按考勤表发放工资。从2015年8月到案发时的2016年1月,李某以赵某没有足额发放工程款为由,停发了120多名工人5个多月工资。今年1月初,没有领到工资的工人四处反映。1月13日,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由赵某筹措工程尾款74万余元支付给李某,李某本人筹措资金43万余元,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该长沙劳动案中李某以工程亏损,自己筹措不到那么多钱为由,要求只发放赵某支付的工程尾款,自己那43万余元则向工人打欠条, 暂不支付。遭到工人的拒绝后,李某拒不接受赵某向他支付的74万余元尾款,其目的是为了要挟赵某提高施工单价,遭到赵某拒绝,造成不能按比例支付拖欠的工资。

该长沙劳动案中,有关部门责令李某接收赵某应支付的74万余元,按比例发放农民工工资,并于1月14日18时前筹措43万余元,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在指令期限内,李某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1月15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李某被警方抓获。1月21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协调下,经多方筹措资金,发放了拖欠的工资,部分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对李某表示谅解。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责令支付的通知下达之后仍不支付,该长沙劳动案中涉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李某拖欠的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组织资金, 已全部支付, 部分民工对李某表示谅解,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月11日,该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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