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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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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更新时间:2021-07-09

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刘某系某橡胶厂的一名职工,2013年3月8日12时许,与同事胡某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争执与厮打,致刘某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之伤构成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该长沙劳动案中刘某与胡某发生争吵打架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的事,但是此事完全可以和平解决,双方发生厮打不是履行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刘某受伤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此外,意外伤害应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该长沙劳动案中刘某与胡某均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具有当然的认知,故该长沙劳动案中刘某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判决撤销该长沙劳动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所受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依法不构成工伤。一审法院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再审认为:虽然该长沙劳动案中双方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而且还是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的口角和厮打,但双方所发生的厮打行为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刘某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不属于规定的工伤情形。原审法院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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