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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算工伤吗
更新时间:2021-07-09

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赵某自2011年10月到甲公司担任装卸工。2013年5月4日16时左右,赵某与同为甲公司装卸工的唐某等人一起在公司的仓库内卸米粉。赵某嫌唐某卸米粉的进度慢,即责备并督促唐某加快进度,二人言语不合,发生争吵,继而互相辱骂,并发生抓扯打斗,唐某将赵某打伤。赵某的伤诊断为“1、脑挫裂伤;2、硬膜下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底骨折。”

该长沙劳动案中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对赵某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赵某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为责备并督促进度,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一个争执并受到了伤害,其原因与其履行及时完成卸货任务的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关联,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且甲公司无证据证明赵某系非工作原因导致受到伤害,因此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该长沙劳动案的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人社局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赵某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长沙劳动案中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为工伤。该长沙劳动案中原审第三人赵某系再审申请人处的装卸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装卸货物的进度与同事发生争执,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规定,故被申请人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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