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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案件应如何进行审查
更新时间:2021-07-05

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申请人孙某,女,49岁。孙某陈述其于2010年1月入职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后勤人员,工资40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单不需要签字确认,工作中无需考勤。该长沙劳动案中孙某陈述离职原因为其工作至2020年8月后发现A公司未与其缴交社会保险,觉得A公司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故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申、被双方自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发现该长沙劳动案中被申请人对该两项仲裁请求并无争议。仲裁委另查明,在此期间申请人孙某一直在其他单位工作,该单位亦未为其参投社会保险;A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申请人直系亲属。

该长沙劳动案中处理结果:驳回该长沙劳动纠纷案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该长沙劳动案中的焦点为双方无争议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并基于确定的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

该长沙劳动案的一个案例评析及启示:

一、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案件自认制度的适用

申、被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调处过程中明显未发生过争议,仲裁申请的直接目的是在当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达到在退休年龄后直接可享受退休待遇的目的,该仲裁案件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均认可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但是双方陈述是否属实、是否适用自认制度应进行综合考量:

1. 双方如要确认劳动关系,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依法认定并进行实体审查,有自认的情形不应跳过审查流程;

2. 仲裁庭确认劳动关系要件判断时有自认的情形下也需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

3. 根据规定,发生争议应为案件处理的前提条件,若无争议时需警惕自认的真实性。

长沙律师:单位与员工积极配合、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是全社会劳动人口保障的重要基础,维护该制度的平稳运行是单位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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