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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的罪责判定
更新时间:2021-07-02

被告人黄某于2002年注册成立了某公司,2007年7月黄某以公司名义投资约5800万元建设了某中学。建设资金由黄某自筹,其中有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和向个人高息借款。2009年12月起,黄某以公司名义,以月息3分,6个返点(即每存1万元返给集资户或中间介绍人600元好处费),期限半年的融资方式开始向社会公众融资约2亿元,并用部分所融资金归还建设某中学时的借款和贷款本息约3875万元。由于融资利息高、期限短,黄某一方面为维持资金链不断,另一方面为融到手的巨额资金谋求投资出路,于2010年6月17日注册成立了某公司,谋划投资房地产业。公司成立后,黄某以公司投为由,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采取3分月息,而返点却随着大量涌现的集资现象而出现竞争的情况由8个点涨至15个点。黄某隐瞒了集资筹建学校的事实,也隐瞒了巨额本息的情况,还隐瞒用集资归还本息的事实,放任并利用一些资金掮客,向社会公众宣传隆骐置业公司有某中学、有地块、有在建房地产项目,夸大公司有足够实力归还到期的本息,不计成本、不计后果地大量向社会集资。根据记录的资料统计,截至10月,累计18亿余元,归还到期本金累计9.7亿余元,支付高息和返点累计5亿余元,集资款剩余3.2亿余元。

黄某在巨额集资款到手后,边集资边随意支配集资款。9月受让了三门峡中泰公司及中泰公司待开发的地块,开始开发某小区,投资约1.29亿元;10年8月又以朋友的名义购买某写字楼约1400万元;2010年9月购买郑州永和钼爵写字楼约850万元;2010年8月出借给谭宝会3000万元(后来收回1000万元,尚欠2000万元未归还);11年1月购买某大道南侧土地,11年2月以其女儿名义购买门面房;2011年3月购买三门峡门面房交款320万元,装修花费150万元;10年8月购买某住房交款17万元;7月购买商务车交款43.8万元;2010年11月购买路虎汽车1辆,交款101.8万元;郑州、安阳、三门峡三地的公司办公家具花费118万元,等等。

黄某以隆骐置业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案发后,从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参与集资的群众有13173人次报案登记,登记的票面金额为79853万元,其中已退还的本金为6746.76万元(2012年1月给报案的集资群众兑付集资本金的12%),已支付给集资群众的利息及返点为8274.945万元,实得集资款68066.564万元。将已支付给报案集资群众的本金、利息、返点数额折抵本金后,黄某实际诈骗所得52993.6619万元。

被告人黄某以隆骐置业公司名义非法集资不能如期兑付本息后,集资群众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11年10月,黄某应政府相关负责人约谈时主动到案,随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非法集资的事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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