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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中的自首情形
更新时间:2021-06-28

一则武汉刑事案例,当事人卢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17日,因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该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5月25日致电卢某及另两名被告人,表明身份后通知卢某等至派出所报到。随后将前来的卢某等人传唤至分局进一步调查。同年5月26日,卢某等三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汉刑事拘留。

该武汉刑事案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因涉嫌其他罪名,配合其他办案机关到达指定地点,能否构成自动投案?一开始武汉刑事律师也是有疑惑的,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有义务随传随到,似乎觉得卢某本应该这样做。但该武汉刑事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传唤他的派出所与报到的是执行取保候审机关以外的分局是不同的,且卢某自愿前往约定地点报到,该武汉刑事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同时,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构成自首!

该武汉刑事案鉴于自首的情节,公诉机关在庭审后也变更了量刑建议,改为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首既要符合自动投案,同时自动投案后,还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假如公安机关打电话要求你配合调查,记得积极配合,主动前往派出所,如果等民警来抓你,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每一个武汉刑事案件的办理,武汉刑事律师希望既能惩治犯罪,也能给予被告人一个合法合理的刑罚。

我是武汉刑事律师-程律师,你的武汉刑事困扰可以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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