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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有风险
更新时间:2021-06-03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可见,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但,鉴于工商登记不做实质性审查,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商业交易便利或规避自身风险,就找了亲朋好友作为法定代表人。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01过错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02列入“限高”名单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03限制出境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04将来在任职和经营等方面受到限制的风险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律师提醒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查询方式和途径的多元化以及征信体系的健全,对于公司而言,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处理不当,公司也可能陷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就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件或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的活动,均存在着其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承担的风险。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只要遵纪守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也无需过分担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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