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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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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事债务纠纷律师——区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
更新时间:2021-04-22

当事人张先生是经销商,2020年12月购进600箱价值70元的货款,总共42000元一次性微信转账给业务员王某。当时业务员王某签订的送货单,今年王某不在该公司工作了,但是这笔钱王某是通过支付宝转给公司了。公司认为业务员王某不构成表见代理不想给张先生这笔钱。


本案关键在于表见代理的判断,在日常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区分的难题,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他们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依法受到保护,被代理人应当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


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与张先生的交易行为也是其主要工作内容,张先生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理权,且王某在收款后也将款项转给了公司。因此王某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构成表见代理,其与张先生的买卖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应当承担该法律后果。


在日常交易中,需要注意对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进行区分,作为被代理方,要明确自己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对于超限行为可以不予以追认,尽量避免使用“全权代理”等字样,避免后续出现纠纷难以维权,而作为相对方,需要尽到查明义务,明确代理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限,避免后续出现纠纷,被代理人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追认交易行为,导致交易损失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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