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容易散伙难,现实生活中,合伙人决定合伙时往往是欢天喜地,你情我愿,大家达成共识准备大干场。干着干着,或许因为经营不善、 或许经营理念不同、或许因为利益分配等导致有些合伙无法继续,好聚好散并非那么容易,合伙人之间往往因合伙资产和债务未清算完毕不同意分割合伙财产引发争端,分割合伙财产是否要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
详见(2020)最高法民审231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即使合伙已经解散,合伙财产分割完毕,合伙人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有部分关于合伙债务的诉讼未审理终结或执行终结,也可以在现有能够确定的资产和债务基础上进行审理和判决,并非必须等待所有合伙债务均明确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