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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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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1-02-25

简要案情:赵某曾任某贸易公司的监事,在从原贸易公司离职后不久,赵某设立了与原贸易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甲公司。原贸易公司认为赵某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属于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在甲公司的业绩收入归原贸易公司所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观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并非《公司法》法定的竞业禁止责任主体,其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是针对其是否尽到监督职责而言的,公司法并未对监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及竞业行为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当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公司一般无法追究监事的竞业限制责任。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赵某在原贸易公司任监事职务,并不属于公司高管,只需履行其监管职责即可,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故原贸易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赵某赔偿并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对原贸易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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