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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律师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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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超越权限从事的活动是否具有效力
更新时间:2021-02-11

简要案情:甲公司是一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甲公司人员扩张,在没有总公司的许可下,甲公司自行签订了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后由于双方对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了纠纷,出租方遂起诉要求总公司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观点: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案情分析: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基于法人的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是在本案中,总公司并未授权甲公司进行办工场所的租赁,甲公司行为属于超越授权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在没有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总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出租方只能要求实际的行为人,即甲公司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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