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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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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者知情选择权
更新时间:2012-05-24

《侵权责任法》第55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在职业活动当中如何向患者或者是亲属告知同意还要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11条,规定三条告知病情处理风险,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病情处理措施替代方案。

西方英文当中把看病说做看医生,就是你把这个病交给医生了。近二十年,《民法通则》的实施,特别是一些知识普及,普法教育慢慢使医生也意识到了,但是即使这样,我们国家目前据医学会统计,因为告知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占到70%。所以说这次法律把它明确的规定下来了。知情是确切的权利,这个确切叫做"知情选择权",知情是权利,选择是过程,选择的结果是同意不同意,药吃在我身上,刀开在我身上,我当然要知道是为什么。对应的是医生的义务,你要把信息告诉病人。这点确确实实我们不习惯,这是我们跟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异就在这里。

在国外,就是一个胆囊手术,也能谈一下午,如果在我们国内两分钟就说完了。医生给患者画图,这么开刀该怎么开,那么开刀该怎么开。所以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很重要,医生要尊重病人的权利,病人要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这样的医患关系才能逐渐逐渐的和谐。

2012年5月22日,微博传宁波市第六医院有病人家属门口挂起横幅,要求"还我儿子,严惩责任人"。知情人透露,去世的小男孩骨折来医院就诊,孩子被推进手术室治疗后死亡。当事医院解释称,男孩的病情为过敏性休克和顽固性心衰。目前双方同意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纠纷产生的原因还是因为沟通不到位,患者一方认为仅是骨折,推进手术室后却导致死亡后果,一定是医院责任,当然医院也有医院的解释,如果医院能够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选择权,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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