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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更新时间:2021-01-08

  一、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以胁迫的手段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生命、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乘人之危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三)以欺诈手段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买卖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定合同,由他们独立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定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六)恶意串通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七)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

  (八)与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交易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与军产、院产、校产、期房、拆迁公告范围内户籍冻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权属有争议、已被法院查封或依法限制转让、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不宜出售、经济适用房不够上市出售条件的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九)公司产权没有公司法人和股东(股份制企业)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的产权为公司产权,在签定买卖合同时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签章和没有股东(股份制企业)联名签署的同意出售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十)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产权人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不购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十一)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外籍人士因不属于中国合法的自然人,其合法的身份有待国家公证机关予以确认,因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十二)非自然人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部、销售部、售楼处等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签定合同的能力,与其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四)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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