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张某是某电器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谭某是某机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两人在一次服装贸易展会上认识。随后张某与谭某商谈购买一台进口机械设备。双方口头约定张某从某机械贸易公司订购一台进口机械设备,价款为300万元,交货日期为6月15 日前;如果卖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货,按货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6月13日,谭某向张某交付机械设备时,张某表示当时约定的价款为270万元,为此,双方就价格产生分歧。双方协商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协议,且没有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由于该机械设备进货成本价为275万元,某机械贸易公司只同意将价格降到280万元,但张某不接受。无奈之下,某机械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庭审中,张某辩称,虽然双方有口头约定,但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其可以不买该机械设备。
请问:某机械贸易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案中,既然作为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在法庭上承认其曾经与作为某机械贸易公司代理人谭某,以口头形式进行了包括买卖标的、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可见,在某电器公司与某机械贸易公司之间已经成立了一份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且该合同自成立时已经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电器公司出尔反尔,拒绝按照口头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设备,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口头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约定按货款总额的5%计算,而机械设备款总额为300万元,因此某机械贸易公司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15元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故谭某所在的某机械贸易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律师建议对于标的较大的合同,除可及时结清者外,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以免“口说无凭”。而此处所说的书面形式既包括传统的纸质合同书、信件等,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如确实难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建议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双方的口头约定固定下来,或者至少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以本案为例,如果张某在庭审中否认其曾经与谭某以口头形式达成一致的买卖条件,或者否认口头承诺过的价款为300万元,则谭某及某机械贸易公司将面临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进而很可能面临对已方不利的诉讼结果。
【法条链接】
l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l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l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l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