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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吗?
姚慧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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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情景案例】

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配件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供给乙公司一批进口汽车配件,总价款200万元。3月28日,该批汽车配件抵达港口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为避免产生更多的仓储费用,甲公司于4月2日将汽车配件从港口拉回自己的仓库。4月5日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履行提货义务,支付货款、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主张,其经营范围不含汽车配件销售,购销汽车配件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请问:乙公司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依照该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三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强制规定不良经营范围是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边界,但并不是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定是无效的行为,尤其是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经营行为否超出经营范围,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不利于促进市场交易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行业或商事主体(如商业银行、保险)有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禁止经营的(如军火买卖),当事人超越这些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则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汽车配件并不属于特许经营或者限制交易的商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也并不需要获得专门的行政许可,因此乙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只有服装销售,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故乙公司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为避免与合同相对方产生争议,建议如下:

(1)尽量不要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先通过市场监督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了解或者请对方主动提供其经营范围;必要时,请对方先补充经营范围再订立合同。

(2)不确定拟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国家特许经营,或者必须只有获得特殊资质的市场主体才能提供的,则应当先向市场监督部门咨询,或者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3)还有一些行业存在不同等级的资质(如建筑领域),签订合同前需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合同所需的要求,避免与等级资质的主体签订了需高等级资质才能订立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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