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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静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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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13种情形
更新时间:2009-02-06
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13种情形
肖雪静
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6、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额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
1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13、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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