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
自2008年,刘某从青岛某公司处承担了部分施工任务,后来经过结算,青岛某公司共欠刘某工程款6万元、材料款6万余元、机具款5 000元,合计约13万元,期间陆续已付了5万元,但至今仍尚欠7万余元。经多次索要未果。
青岛某公司称:自己与刘某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刘某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刘某如果诉讼的话,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款项。
刘某手中的确没有书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有几份欠条,几份欠条共计尚欠13万余元。
律师认为,这种情形可以起诉,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青岛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欠条和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关于诉讼时效一说,由于双方存在陆续还款行为,足以证明没有过时效。所以青岛某公司理应偿还各种欠款。
案件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一、青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刘某欠款6万余元;二、案件受理费,管辖异议费,保全费,速递费由青岛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