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使用公司账款应予返还
[作者: 马庆勇]
案情简介:
李某和张某系某公司的股东,某公司由于买卖合同解除,收到某公司返还账款人民币10万元,李某私自将该10万元账款存入个人账户,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时,李某称自己已为某公司垫付近10万款项,不同意返还,张某提起代位诉讼,要求李某向公司返还10万元账款。
法院审理:
本案中,10万元账款来源于某公司向某公司返还所得,属于某公司财产,李某主张为某公司垫付相应款项,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即使其辩称成立,应属另外法律关系,可以另案提起,法院判令李某向某公司返还10万元款项。
律师评析:
公司法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代表公司对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怠于追究其责任的,股东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本案中,李某将某公司的账款私自使用,显然侵害了公司利益,张某提起代位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