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将购房款被拆分为装修款的争议
[作者: 马庆勇]
案情简介:
李某作为卖方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为避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100万元,其中70万元为购房款,30万元为装修补助费。在房管部门网签的价格为70万元,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该款项,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王某却不肯支付30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从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来看,将30万元视作装修补助是为了避税,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但从补充协议内容来看,购房价格应为100万元,法院判令王某向李某支付剩余30万元购房款,并要求双方按税收规定补缴税款。
律师评析:
将房款拆分成购房款和装修款两部分,在二手房交易中时有发生。风险在于买方可能以规避税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故购房时应慎用。
目前的司法判例一般不会因为避税条款而认为购房合同无效,但避税条款大多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耗时费力,也得不偿失。
本案中,王某没有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剩余30万元购房款,显然与补充协议约定不符,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