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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人能否取得房屋产权
马庆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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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仅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人能否取得房屋产权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某处公房101室的承租人,该公房遇拆迁,李某作为唯一承租人与动迁公司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预定安置至某路304室。因补差价需要公积金贷款,而李某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故找到男朋友王某,由王某来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来在安置协议上又添加了王某的名字,王某实际公积金贷款10万元支付给拆迁公司,304室房屋也登记在李某及王某名下。之后,李某与王某分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割304室房屋。


法院审理:

304室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偿还王某公积金贷款数额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系争房屋304室系李某原居住的101室公有租赁房动迁补偿安置所得,李某系唯一动迁利益的享有人。而王某与101室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用公积金贷款形式取得了对304室房屋的共有,其并不是房屋动迁利益的享有人,现王某与李某分手,不具备共有的基础。

王某仅提供公积金贷款,其不能决定304室房屋的归属,故法院将其定性为对李某的借款更加适宜。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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