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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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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2-05-08
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对策

张剑弼

张剑弼按: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从商品经济转型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法治,另一方面,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笔者选择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考虑将范围适当缩小些便于研究。本文刊发于《云南司法》1990年第一期,文章刊发后的几年,地方保护主义有逐渐淡化的趋势,进入21世纪,地方保护主义又有回潮,在有的地方还很严重,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经济交往的增强,相应地经济纠纷(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也多了起来。一些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解决这些纠纷时,不同程度地带有浓厚地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法律进行规避。一些经济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放纵地方保护主义,以致不择手段地"维护"本地区一方的利益。因此对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产生及危害

经济司法是指经济司法部门所进行的经济执法活动。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经济仲裁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的审判活动,都是经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在地方观念支配下违反法律规定,维护地方利益的行为。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经济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观念支配下,利用法律程序和审判权力维护本地区一方利益的行为。产生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执法人员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差等。

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执法活动中应遵守的公平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而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实施。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我们认为对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必须采取的对策是:

1、完善经济立法,加强经济司法解释。健全的法制,首先来自健全的立法。目前,由于受我国的经济立法技术水平等限制,在经济立法的严谨化、科学化方面,我们还做得不够,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伸缩性很大的状况,这给经济司法人员任意解释经济法律法规留有很大空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长了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经济立法。使经济立法更加严谨化、科学化。一方面在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时,在充分考虑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同时,尽量做到准确、具体地表述出经济生活中所需要的用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解释法律的职责,加强对经济法律的司法解释工作。

2、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必须要有法制作保障。健全的法制也包含严格的执法。近几年来,立法很多,但是在经济活动中我们有法可依仍欠缺。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经济司法中不折不扣地做到执法必严。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建立健全经济执法干部培训轮训制度,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严格执法创造条件。

目前,经济执法队伍中,由于业务素质差,这也是造成经济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蔓延的原因。为此建议每年选送一批经济执法干部到有关院校培训,并使之制度化。提高经济执法干部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消除经济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原载《云南司法》1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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