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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利益分配官司案例-上海有名动迁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
更新时间:2020-09-11

上海动迁利益分配官司案例-上海有名动迁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百人大所副主任,长期办理黄浦、虹口、杨浦大量动迁纠纷、经验丰富、实力强、知名律师、大量胜诉案例

对公房安置对象按照《高院解答》处理。

  对于私房安置对象,则要结合实际情况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关于一次售后公房。所谓一次售后公房,这里是指承租人购买公房获得产权后,未再进行转卖的情形。这类售后公房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私有产权,但是不能完全按照私房的标准处理,因为获得公房购买本身,包含着一定的福利性质,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对未获得产权人的同住人,应适当承担更多的安置义务,并且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利,也大多从公房承租之时延续下来,因此在具体处理时,既要参照《市府办法》,还要适当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益。

(2)关于老私房。所谓老私房,是指在住房市场商品化之前,历史遗留下来的私有产权房屋。在拆迁安置补偿时,考虑到这类房屋由于时间较久,历经数代人之后,房内居住人员一般较多,如果完全参照《市府办法》处理,家庭之间的矛盾很难有效化解,特别是这类房屋的实际安置补偿操作中,有时并不完全“数砖头”,也多会适当考虑人口因素,因此处理时要综合考虑,适当照顾不符合安置对象的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保障利益。

(3)关于商品房。所谓商品房,是指住房市场商品化之后,通过市场购买行为取得的房屋。这类房屋中,居于其内的通常为产权人,一般不会牵涉到非产权人,在遇到拆迁时,产权人即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款,无需考虑其他安置对象的问题。一次售后公房再次转让后,也归为此类情形。

安置对象的认定依据如何掌握?

  实践中,有同志提出高院2004年制定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与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市府办法》)在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上不尽一致,在具体认定时应以何者为依据? 是否应区分公房、私房的适用标准?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区分公房、私房。由于公房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公房只以一个人的名义承租,实质上其他同住人也属于承租人,与名义承租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租人、同住人均应作为安置对象,在拆迁安置中一般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对于被拆私房,产权人根据是否实际居住等情况,区分是否需要居住安置,从而认定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而与其共同居住的非产权人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则要根据是否属于 托底保障对象等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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