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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利益分配官司案例-承租公房动迁款分割-资深周律师专业
更新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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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中,如果非居住共有产权人尚未将动迁补偿款取走,但是若不用其相应补偿款填补,其他安置对象无法购买最低居住保障标准以上面积的房屋,此时应否先行填补后,非居住共有产权人再取得剩余的补偿款?

  多数意见认为:由于非居住共有产权人还未将动迁补偿款取走,优先填补购房款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其他安置对象所得房屋不能达到人均22平方米的最低保障标准,应先满足购房需求,从非居住共有产权人的房屋折价款中填补,非居住共有产权人可获得相应份额的房屋产权。

  少数意见认为:其他安置对象的居住保障,属于社会保障问题,不应由非居住共有产权人负担。

公房拆迁中补偿款的处理问题

  1、在动迁时按照公有非居住用房进行安置,而此前该公有非居住用房是由公有居住用房变更而来,办理“居改非”手续时由同住人办理或经同住人同意,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倾向意见认为:应根据《高院解答》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精神处理。

  如果“居改非”后该公房全部用于经营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就非居住用途补偿款适当多分。

  如果“居改非”后该公房经营、居住兼用的,则需要结合拆迁协议是否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予以分别处理。(1)若已经明确区分的,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分割。(2)若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至于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则应归相应的特定对象所有,如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各类补贴、奖励款项如何分配

  在以前的实际操作中,对于按面积计算的房屋补偿款属于共有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住人共同分割,其他各类按人口计算的补贴、奖励由安置对象分割,亦已相当明确。而动迁新政实施后,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如各类补贴与奖励费都是按面积计算或按户固定发放,对于各类补偿款项究竟哪些应当由共有产权人分割,哪些应当属于安置对象分割,尚无定论,有较大争议。

倾向意见认为:除房屋补偿款外,其他的补贴和奖励具体分配对象,要参照《高院解答》第十一条对公房补贴等费用的处理原则,结合具体名目予以分别处理。对于有指向的补贴,由所指向的对象取得,如搬场费、搬场奖励费给实际搬迁人,期房过渡费给取得期房的人,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给设施的所有人,无证经营补贴给实际经营人。对于无指向补贴,先用于充抵非产权人的安置对象应得最低安置面积的房款(即22平方米乘以所得房屋的单价),有余额则由安置对象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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