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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离婚律师-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限部分案子)
更新时间:2020-09-10

黄浦离婚律师-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限部分案子),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离婚律师,离婚事务熟悉,多年实战经验。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问题1:父母双方均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谁代理子女起诉?

答:由法院指定代理人代理起诉。

问题2:此类诉讼是否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答:抚养义务是连续性的,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问题3:子女成年后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支持?

答:子女已成年,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本条规定了两项支持的重大理由,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项强调“严重损害”;第二项强调“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是负有一般抚养义务的,不适用。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经过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后,一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与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主动增值的,应当属于共同财产。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劳作所产生的果园收益,属于人工孳息,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因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了全部或大部分房产,审判实践中应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对于当事人事后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院应严格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s]因此,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定,申请撤销、变更房产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将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房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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