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 债权债务文书的方法,共同认定某一个债务的形成,这体现了民事活动要遵循的自愿原则。
其次,虽然某些债务的发生是夫妻一方签字,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那么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
第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实施的法律行为,明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他应负有举证责任。
这四个原则,对于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边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义。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