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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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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判定与胎儿必留份之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23-02-21

首先我们给婚生子女下一个定义: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说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或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

我国民法典1071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看起来挺正常对不对,但是后续大问题出现并且司法解释没有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还规定了如果不能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者母(此处应理解为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其抚养费。

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信息:当一个孩子是非婚生,就是男方在婚内出轨导致他人怀孕的,这个孩子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比如继承,比如抚养费),没有问题吧,法条很明确

但是我们看后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有一个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特别规定: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其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应理解为名义父母),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对吗,当面向女方的时候,比如女方在婚内出轨怀了他人的孩子,作为孩子的父亲可以通过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打掉这个孩子与自己的关系,那么此时问题出现,这个孩子是否还算非婚生子女呢?能否享受到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 规定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呢?

讨论这个问题原因是因为最紧急也是最显著的问题是胎儿必留份的问题。

民法典1155中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我们知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享有一样的权利的,也就是如果男方在孩子未出生的情况下死亡的,必须为他的情人肚中的孩子保留一份遗产份额。 那么转换一下,如果他的名义上的合法妻子,他留了一份胎儿必留份,但是死亡以后,孩子娩出为活体的情况下,比如爷爷发现这个孩子的DNA和自己的不一致,那么能否要回呢?可是,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主体为:父或者母,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而如果不承认该孩子的胎儿必留份,那么相当于不承认其为非婚生子女,剥夺其继承权。可是如果承认其胎儿必留份,又很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并且会导致在生母不起诉之后主体不适格,即便是以不当得利为请求要求其返还,但是存在无前置亲子关系异议之诉适格主体之身份而失去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之诉无法起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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