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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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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更新时间:2020-08-07

1890年,美国的沃伦与布兰迪斯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共同署名发表《论隐私权》一文,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文中讨论了一些早期判例,涉及个人书信、手稿、日记、照片、个人信息的披露问题,但是法院主要是从财产权的角度给予受害人救济,而沃伦和布兰迪斯认为,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应当认识到,思想、情感上的要求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个人拥有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具有人格权属性。沃伦和布兰迪斯将隐私权引入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并且为隐私权的研究奠定了基础3。此后,美国法院逐渐以判例形式承认了隐私权,后来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兴起,隐私权成为了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7]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七条也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8] 。”此外,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对隐私权保护做出了规定,《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八条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9] 。”

进入数字时代后,信息通讯技术的进步极大的促进了实时通讯和信息共享,然而隐私权也极易受到新的侵害,联合国对隐私权保护有了新的关注。2013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一致通过第68/167号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尊重和保护数字通信中的隐私权,所有国家应当审查与通信、监视、侦听和收集个人数据有关的立法和程序,并强调各国有必要确保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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