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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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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你了解多少?
更新时间:2020-08-04


一、经济性裁员概念

经济性裁员是劳动法上的一个专用名词,是指用人单位在具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情形时,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解除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破产企业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可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法律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在整顿期间,这些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通常是指企业产业升级、跨行政区域进行搬迁、企业转型等客观原因。

三、经济性裁员的基本程序

经济性裁员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以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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