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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聚众斗殴罪量刑规定
更新时间:2020-08-02

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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