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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屠宰贩卖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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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以前在一食品站屠宰生猪,后来又开展了生猪屠宰销售业务。2020年1月1日,食品站屠宰点被取消后,赵某某便萌生了自己开设生猪屠宰场的念头。在不具备生猪检疫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20年5月份开始,赵某某在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雇佣多人屠宰生猪30余头,将私自屠宰的生猪肉制品批发销售,先后销往乡镇及农贸市场等地,非法获利1万余元。

赵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未经生猪检疫的“白板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私自屠宰使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流入市场,威胁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大消费者购买猪肉等相关食品时要选择可靠的销售渠道,对于来路不明的食品要自觉抵制,特别是对非法屠宰现象要积极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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