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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合同法调整
更新时间:2020-07-30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交易,而非限制交易行为。尽管《合同法》仅仅例举了15类有名合同,但并不否认其他大量无名合同的存在。为此,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一方提供劳务给另一方的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种无名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关系的客体就是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提供劳务所达成的协议,虽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并不涉及到身份关系,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背善良的风俗习惯。劳务合同关系的实质就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给用工方,劳动力成为商品,在我国这也是改革开放和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不是以法律禁止的、对人身实行奴役性的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提供劳务,都应该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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