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程智华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9年 主任律师
50
好评人数
1936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特约解除与所有权保留
更新时间:2020-07-27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试用买卖、样品买卖、招标投标买卖和拍卖等
分期付款买卖:
? 特殊买卖形式:买受人将应付总价款分为若干部分,按照一定期限分不同期数向出卖人逐次支付的买卖。
? 因为影响了出卖人的资金周转,出卖人承担一定风险,允许分期付款的总价款可略高于一次性付款的价款。
? 分期付款的利息=商品总价*分期利率*分期数(分期利率折算为年利率不高于15%)
1、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
(1)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然适用《合同法》T167(1)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释【2012】8号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约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六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只要不违反事理或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3)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而且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2、所有权保留的特约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允许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如果标的物取回后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法院也应当支持。
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经过笔者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程智华律师
您可以咨询程智华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9363 人 | 上海-上海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