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价的前提下,卖房人违约,买房人解除合同,有些法院还是不支持房价上涨的损失,其理由是房价上涨的损失很“虚”,即房价是波动的,今天房价涨了,明天可能又跌了。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法院判决时都往后看100年,那么,什么损失都是假的了。
因此,房价上涨的损失应当这样确定: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通知卖房人解除合同时房价为P2,房屋买卖双方所签合同的房屋总价为P1。这两个房价只差,即P2-P1应当为房价上涨的损失,此损失为买房人的实际损失之一(其实也是主要的实际损失,我们在此将之看做买房人的所有实际损失)。我们假设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L,如果(P2-P1)>L,则买房人可以主张(P2-P1),法院没有理由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