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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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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车主不承担交强险的责任
更新时间:2020-07-12

摘自(2020)辽02民终159号。本院认为:关于肇事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问题。公安机关就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仅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所作出的认定。我国目前就电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规定尚未出台,在实践中,电动车无法与普通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故案涉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并非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主观意愿导致。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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