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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隐婚”有何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0-07-10

导读:隐婚,是指已经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却并不对外宣称自己的“已婚”身份。有资料显示,有近3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那么,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应聘时隐婚,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婚时,是否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类似争议时有发生。

  已婚的李某为了能顺利的找到工作,在简历婚姻状况一栏一直填的都是“未婚”。不久李某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至该服装公司从事店员工作。同日,李某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婚姻状况仍填写为“未”。服装公司《店柜营业人员服勤规范》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立即解雇,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一年后,李某以“保胎”为由书面向服装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并将结婚证传真至服装公司。这时,服装公司以李某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理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服装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后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对服装公司主张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不予采信。对李某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支持。

  法宝分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有必要就是否结婚这一事项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这就涉及到了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资双方的缔约告知义务。

  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同:

  首先,告知义务不同。法律对用人单位赋予的是主动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需主动告知;而劳动者承担的则是被动告知义务,当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时,劳动者再进行告知。

  其次,告知内容不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劳动者要求了解其他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得如实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范围仅仅局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没有必要将婚姻状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披露,是否已婚是作为一项个人隐私存在的,劳动者隐婚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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