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解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同样,其购房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该房屋为王强婚前购买,理应为其个人财产,其银行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杨玲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王强的工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作为配偶的杨玲在不知不觉中也偿还了部分购房贷款。但这些并不能改变房屋作为王强个人财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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