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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子目睹这幕却起诉工地
更新时间:2020-07-09

死者的妻子庞女士目睹了丈夫坠楼的一幕。庞女士说,她陪丈夫梁某从外地来京看病,本来事发当日一早,他们都买好了车票要回老家了。丈夫突然说去买药,此后就再没回来,打电话也联系不上。正在这时,庞女士接到丈夫同学的电话,说他正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处工地。庞女士赶到现场时已经为时晚矣。

民警勘查后排除了刑事嫌疑,并确定梁某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在梁某坠楼的平台上,警方还发现了4枚烟蒂和一次性打火机,说明梁某在此停留过一段时间。

事发后,梁某的母亲和妻儿将梁某的死亡归咎于建筑公司疏于监管、缺乏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如果当时有人严格值守阻止梁某进入,或者楼内平台有围挡,梁某就不会不慎失足坠楼。于是,他们起诉建筑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1万余元。

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梁某的死亡并非因为建设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首先,工地设置了封闭的围墙,进出工地只有一处大门,并由专门人员看守,梁某身为成年人,非法进入施工现场,闯入封闭的主楼,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后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次,梁某身患绝症,来京看病,还给他人发过遗书,无法排除其行为是自杀的合理怀疑。建筑公司自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此事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建筑工地并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且工地四周建有围墙,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对于建筑工地,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事发时间为早上,也不存在梁某因无法辨认方向而误入建筑工地的可能。建筑工地是否有人值守,并不必然导致梁某死亡。

而且,梁某坠楼的平台装有由三根铁管组成的围挡栏杆,且与平台外沿有一定的距离。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主动穿越护栏,并且在平台停留较长时间。

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梁某家属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已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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