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宣告孙某良孙某与王某玲王某婚姻属无效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玲王某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即与原告孙某良孙某登记结婚,重婚持续4年之久,其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确认孙某良孙某与王某玲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律师说法:因重婚离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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