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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诉讼离婚,离婚案撤诉后6个月内还受理吗?
更新时间:2020-07-07

案情简介:丈夫起诉离婚,法院撤诉处理

熊某与马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婚后感情不和,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在2011年,熊某找到代理律师熊某到法院起诉马某要求离婚,但是由于熊某的律师未及时通知熊某的庭审时间,导致熊某未按时到庭,法院以此裁定该案件按撤诉处理。熊某认为该案处理结果不是自己原因导致,于是在第二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再次起诉有新理由,法院裁定予以受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与马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1年熊某起诉马某要求离婚,但是由于熊某的律师未及时通知熊某按时到庭,法院以此裁定该案件按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法院认为,该案熊某第二次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受理条件,且案件已经过立案阶段、庭审阶段,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解约司法资源,应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遂裁定予以受理。

律师说法:离婚案撤诉后6个月内还受理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所以,离婚诉讼撤诉后6个月内是否受理,需要法院判断原告是否具有新的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诉讼离婚,离婚案撤诉后6个月内还受理吗?”案例的具体介绍,在诉讼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原告因为自己的原因或者别人的原因造成该案件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话,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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