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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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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这些事儿,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0-06-29

一、辞职是想辞就可以辞!

很多人对辞职都有一个误解,觉得辞职报告要得到单位批准以后才算辞职成功。其实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仅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单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哪怕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不需任何理由,随时自由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阻拦劳动者辞职,更不存在需要公司同意的说法。

二、辞职虽自由,万不可任性!

(一)提前通知的义务

虽然法律向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倾斜,但劳动者也万万不可任性。辞职需提前预告,这是法律给劳动者设定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用人单位稳定及确保生产秩序正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非试用期提出,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可见,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法律给即将离职的劳动者设定此项义务,主要是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不至于因为岗位换人而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遵守服务期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若有依据此条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应当遵守该约定,若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辞职,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需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上便是辞职的一些小知识,你了解了吗?如有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苏州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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