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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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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几个时间点,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0-06-09

NO.1

一个月(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NO.2

一年(可由工伤职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工伤的,劳动者本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NO.3

特别情形下,可超过一年(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如果劳动者一方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一年期限申报的,特殊情形下工伤科可以受理。但司法实践中,工伤科对于是否符合超期认定的情形把握较为严格与谨慎。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下可超过一年(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便是我们在工伤认定中常见的几个时间节点,实践中程序较为繁琐,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任何关于工伤的咨询,请联系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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