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祖合律师
广西-桂林
从业1年 副主任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辩护律师研究法官裁判文书说理性思维研究
更新时间:2020-05-28

【内容摘要】刑事裁判文书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刑事法律、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涉及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财产甚至剥夺被告人的生命。一直以来,我国遵循大陆法系“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且裁判文书“重结果,轻说理”导致了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一直处于低水平的状态。被告人、旁听人员以及社会大众大都只知道刑事裁判文书载明的处罚结果,却不知道处罚理由何在?由此可能导致对法院作出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对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冲击,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巨大伤害。裁判文书说理性是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因此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在法院实施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当下,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还存在法官对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意识不强、对刑事证据说理性欠缺证据的“三性阐释”、对量刑说理论证不够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教育性说理不够等问题,并针对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出现的说理性不足提出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问题;增强


一、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

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

(一)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途径

裁判文书是审判程序的载体,是程序公正的表现;是审判结果的载体,是裁判理性的表现,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往往涉及对公民自由以及生命的剥夺。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如“赵作海冤案”、“内蒙呼格冤案”、“山西刘仁旺冤案”等,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都是由刑事裁判文书判定的。这些案件中,系公安机关在审讯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讯逼供,再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完全采信公诉机关的观点,并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等都没有作出法院作为审判方应该负有的责任,对案件事实进行查实和论证说理的过程,没有遵循“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致使冤案的发生。冤假错案的发生,最主要负责任应当是人民法院。这是被告人在最后的司法程序中表达自己的观点,申请公正审理的机会,法院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不采纳考虑,该审判存在偏颇,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和说理论证没有做到位,轻则被告人被收监入狱,重则被告人被处以死刑,而错杀是最严重的审判错误,不仅对社会产生不正的司法之风的影响,还对被告人的家庭的影响。人的生命是可贵而不可挽回的,审判者在判案的过程中应当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写出一份正确的、公正的刑事裁判文书。因此,增强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性是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途径。

(二)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刑事裁判文书无法适用,相同于一纸空文。在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将刑事裁判文书具体用于刑事案件中裁判被告人犯何罪以及应受到何种刑罚的过程中,通过文字将法律展现出来。此过程中的被告人应享有对整个案件以及自身应受到何种刑罚的知情权,也是体现法律精神中尊重人权和人文关怀的一种做法。而论证被告人的犯罪以及应受到的惩罚需要完备的法律理论以及事实说理,据此,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三)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

裁判文书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司法工作权威性的提升反映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极高庭审判的能力,而且要有研究、探析、判断、解决复杂疑难的案件的能力,还要具有修辞、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以规范的法言法语,简洁的文字方式在审结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中表达出来。在社会公众面前呈现一份论证充分、说理到位、法律法规引用正确、语言简洁易懂的裁判文书,才能够实现司法公开、廉政为民、保护人民、惩处罪犯的目的。因此,法院应该借以刑事裁判文书自身具有高度关注的优势,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法。

(四)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审判的参与度

提升公民法律意识进行刑事审判的参与度要靠法治宣传和教育,我国的法律宣传的方式比较单一、不生动,社会公众不能正真把法律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维护自己权益。培养公民法律意识进行刑事审判的参与度要以实际的案例,特别是关注度高以及老百姓身边发生的案例,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来阐述和解释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使人民的法律意识在现实生活与之相关的案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合理论证与说理,让社会与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合理、合情,从而接受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参与刑事审判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二、域外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考察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裁判文书说理是历来有之的传统,以英国为代表,在11世纪,威廉一世征服英国以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权,皇家法院担当着“国王良心的守护人”角色,承担起了健全和统一法制的重任,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巡回区巡回审判,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平衡法,运用法律原则平衡社会利益,并需要化援引制定法更充分地说明理由1537年至1865年,英国私人汇编和出版的记名判例集,普遍重视判决及其理由,并增加判例的印证,确立了援引先例的惯例1854年《国会法令》对判例的应用作用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后,最终形成了“遵循先例”原则,由于要分析考虑以往的判例而必须论理详细、具体,使判决书往往篇幅浩大,论理缜密,法官的不同意见也要求写入判决书,使

判决书论理更加全面。再谈以美国为代表,从17世纪开始,美国继承了普通法,建立了普通法的判例理论,同样实行遵循先例原则。美国法院的判决非常强调法官对案情的努力思考和清晰的文字描述。对于裁判说理,美国学者庞德深刻地指出:“为了保证决定的合理性,必须要求在认定事实的陈诉和适用法律的主张之中系统阐明其理由,舍此没有更有效的方法”。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裁判文书一般书页比较多,有的可以长达几百页,其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有一定的格式但无过多的要求,加上审判的方式的不同,英美国家的开庭审理主要采用辩论制和对质制,法官就其开庭审理后通过推理的方式从以往的案例有关的制定法中归纳出一般法律原则,从而得出案件的结论。从传统上来说,英美法系还是以判例法作为主导的地位,实则又可称为“法官法”,法官对案件具有极大的权力,以致用于刑事裁判文书上,法官可以发挥其所能,运用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知识,习惯用优美的语句、富有活力的文字在刑事裁判文书上论证观点,表现出其深厚的法学文字功底以及法律学识,彰显不同法官对不同案件的审判个性,其目的将说理的过程充分展现,进而让案件达到在社会生活中被广大人们接受。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考察

“二战”后,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认识上都取得了高度的一致,这反映出“二战”以后,西方两大法系经过长期发展,在诸多方面表现出的趋同性。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制定传统,制定法是主要法律渊源。德国宪法法院在1973年的一项决议中明确规定:所有的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理论性论证的基础之上”。《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了判决理由事项。《荷兰宪法》第121条规定,判决必须详细陈列证据和理由。《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判决中必须附有理由。其中,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点可以概括为:通常以文字精炼、表达清晰、风格优雅为特征。其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比较固定,法官只能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同时,也是考验法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写作的一个重要基点。法官必须在该文书格式中,按部就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有理有据,其公正性、权威性的灵魂在于说理。例如法国,以精简的论证说理将刑事裁判文书写成,比较结论化,具有一定“权威色彩”。值得一提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裁判文书大体上都是呈现一种“整体性”的特点,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只出现一种法院意见,而法官的不同意见却不能写入其中,其具有一定限制法官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表现。例如德国,法官必须按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比较规规矩矩去完成一份刑事裁判文书;再如俄罗斯,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更为完整的文书格式,简直如同填表格一样对有罪的刑事裁判书和无罪的刑事裁判书都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我国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也具有类似的特征。对此,埃尔曼曾分析其原因:“简洁性和形式主义的风格意在隐藏一种恐惧,即害怕过于详尽可能有碍于审慎周到和严守秘密”即使格式上有所限制,但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中,外国的法官也绝不含糊,如德国的刑事裁判文书在定罪、量刑上还会具体论证该过程,使得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更加严谨、简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真正做到尊重每一个生命的个体在世界的珍贵、社会的价值。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考察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裁判文书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法律的影响不同,香港地区为英国殖民地时,受英美法系的影响;澳门地区为葡萄牙殖民地时,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台湾地区为国民党政府逃至台湾后这一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台湾法律,基本上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也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呈现出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存在不同之处,但大体却是相同,主要为“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并且都在理由部分十分重视,做出了不同的增强说理的内容。例如香港地区,在刑事裁判文书理由制作的部分,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或者排除,是否引用与案件相关的援引,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则逐一列点分析并说明理由。另外,香港地区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和事实的介绍也相当清晰条理地陈诉,论证性说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事实的发生和关系,这也是注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表现。再如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理由占刑事裁判文书全文较大的篇幅,在刑事裁判文书格式判决如下便是主文以理由为主要论证,理由论证用三个部分书写为:公诉意旨、程序部分、实体部分。公诉意旨说理同中国大陆公诉机关指控,为陈诉案情;程序部分突出与中国大陆刑事裁判文书的不同,分为两个部分:审判权和证据能力,前者引用法律条文论明管辖正确进而具有管辖权,后者对证据逐一论证说理,而中国大陆程序部分的内容没有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论证说明,却是在刑事裁判文书格式里简单交代或者案件过程中记录;实体部分的论证中惟查:“惟查,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审判之对象(范围),乃指起诉书或自诉状所记载被告之「犯罪事实」;而「犯罪事实」之内容,包括「人、时、地、事、物」等基本要素;因国家之刑罚权,系对每一被告之每一犯罪事实而存在,故案件系包括「犯罪主体」即检察官或自诉人所指之「被告」,与「犯罪客体」即「犯罪事实」两要素,而此「犯罪事实」即指犯罪之时日、地点、行为与结果等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关系之社会事实而言。就公诉案件而论,因检察官起诉书所记载之犯罪事实即为法院审判之对象,并为被告防御准备之范围,故其所记载之内容除须足以使法院得以确定审判之范围外,并须足以使被告知悉系因何犯罪事实被提起公诉,俾得为防御之准备。又刑法于9571日公布施行后,删除连续犯规定之同时,对于合乎接续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为避免刑罚之过度评价,已于立法理由说明委由实务以补充解释之方式,发展接续犯之概念,以限缩数罪并罚之范围,惟诈欺者,每一个满足该次利得之诈欺行为,在时空上既可明显区隔,自系各自独立之诈术实施行为,是各次诈欺行为,应系各自独立,尚难认系出于单一行为决意之数次举动;换言之,诈欺行为与「接续犯」之概念有别”该刑事裁判文书惟查中十分具有特色,论证法律条文在案件的适用,是否合法或冲突,这样的论证也是一种增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方式。

三、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对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意识不强

一直以来,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刑事法律思想的影响,刑事审判部门的法官,对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普遍抱有“没必要”、“不重要”、“不需要”等心理。认为刑事诉讼活动和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被告人只是打击对象,只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就可以了,至于如何得出这样的结果,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则没有必要向被告人“解释”那么多,因而在大部分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官是不会进行说理论证的,即使有,也仅仅是概要地写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然后用“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等法言法语进行概括性的说理,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理由。在适用法律时,也仅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或者其他的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的方式进行表述,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就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法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都不知道,以及为何引用该法条。存在法条竞合、冲突、新法溯及力等情况而产生争议时,也不会解释说明为什么使用这一法律,也没说理解释不能适用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法规。

(二)对于刑事证据的说理欠缺证据“三性”阐释

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奉行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作为支撑。尤其是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大趋势下,证据的分析、证明、说理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不管是上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不管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案件,也不管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其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证据分析说理都做得不足。刑事裁判文书一般仅罗列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的名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虽然有增加有证据所证明的事项或事实。但是都没有对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进行深入的分析,对各项证据效力、证明内容也没有进行分析论证。一般只有一句简单的概括“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或“二审、再审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就具体某一证据的质证意见,在判决书中也看不到相应的“回应”或简单数语敷衍。诸如此类的刑事裁判文书中所罗列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证据与事实脱离,证据列举的顺序随意、混乱、无序,致使案件不能客观呈现。就连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在证据论证部分也尤为简单欠缺说理性,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马保军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证据部分:“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马保军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从同案被告人梁立朋处扣押的鲁AXXXXX别克轿车、农业银行卡及手机,从马保军处扣押的手机;涉案银行卡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详单,汽车租赁合同;证人梁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毒品称重记录,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马保军、梁立朋手机内与毒品交易相关的短信等电子数据和同案被告人梁立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保军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该刑事裁定书只是把证据罗列出来并未对证据进行论证,最后也只以“足以认定”结写认定事实。死刑复核的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是保证正确适用死刑的法定程序,还是防止冤杀、错杀的重要把关口,更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裁定文书,不应将此刑事裁定文书中证据认定事实部分简单化,应对每一项证据再次论证,特别是审查证据的过程也应写入并论证;也不应该只论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也应论明。

(三)对于量刑说理论证不够

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要求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裁判文书中涉及量刑方面的说理基本不足,标准的表述就是“被告人犯罪的情形,依法应当、可以、可酌情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就直接得出量刑结果。尤其是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刑事裁判文书中通常不会流露法官个人一丝一毫的“感情”。法官对刑事裁判文书量刑的说理不足。因此,被告人有时候觉得自己被判的重了,但是都不知道为什么被判这么重,在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中也未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只懂得说恳求法院从轻处罚,对于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话语就无法详细说明。

(四)未成年刑事案件教育性的说理性几近空白

教育是刑法的规范性作用之一,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其中通常都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实现的。刑事裁判书一般的表述就是“为惩罚犯罪,保护......”或“为惩罚犯罪,维护......”。在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官对案件的发生和结果的评价是很少见的,甚至是没有的。但是这种教育性的说理又是必要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年龄制约着他们的经验与学识,违法犯罪后不能够充分、清楚认识事实情况,更未能明白产生对社会的影响。这样做有利于被告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并能够宣扬和倡导正确的价值观,也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也能达到了法治与教育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去发展教育,更能实施教育的目的,发展不同的教育。

除了以上举列的问题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还存在着说理不准确,逻辑性不强,不能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说理;说理的不严谨,都会成为与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不规范性的表现,存在错字、漏字、错用标点符号及语法毛病,关键语句含糊不清,易发歧义;说理不够专业,未能运用已经约定俗成的相关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专业术语;说理不充分,该说理的地方没说完全,没说到位等问题。

四、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存在问题分析

(一)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过于僵化

刑事审判权运行的结构是一个系统的程序,受到司法地方方面和行政方面的影响,一些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颇多内外部因素的干扰,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披露的决定裁判结果的理由,往往不是法官个人的意思的真实表示。刑事审判权运行的机制过于僵化,例如,案件汇报制度、裁判文书审批制度、内部请示制度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法官不能将内部审判“秘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表述。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不足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法官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胆量”去说理,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法官当然不会去做这种“苦劳与功劳都没有”的事情,那么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欠缺自然不可避免了。

(二)刑事裁判文书格式化程度过高

我国的审判方式沿袭大陆法的模式,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有格式化的特点。在结构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将刑事判决书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其结构是固定的;在体例上大多数刑事判决书基本遵循“查明”、“认为”、“判决”的模式;内容上,比较简单、概括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法官按诉讼文书样式进行填充制作裁判文书,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制作刑事裁判文书者的个性发挥,无法彰显出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不利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打击了法官的说理热情,使得法官“懒得”说理,或者认为说理不存在较大的用处,只需要按照规定以及格式把刑事裁判文书“填好”。这样完成的一份刑事裁判文书格式化程度十分高。

(三)法院案多人少

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有的法院甚至平均每天审结多起案件,既要开庭、又有阅卷,还要制作裁判文书,“上班早、下班晚、通宵熬夜”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一个法官职责下的案件枚不胜举。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全面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字斟句酌详尽阐述裁判理由,需要投注一定精力。由于案件颇多,法院人手较少,能够按照“高标准”的办案的人员往往不足,有时为追求办案效率,不得不“牺牲”掉一些裁判文书的质量,从而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随之流放”。

(四)法官司法实务经验欠缺

我国法院的法官来源比较广泛,有一部分来源于军转干部,一部分是从其他行政机关调入或从其他渠道进入,近年来进入法院的大多是受过正规法学专业教育的学生群体。前两部分法官群体有着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但法学理论相对较低,后一部分学生法官群体优势在于他们在法律院校中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但缺乏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法院法官的学理分析能力还不做得不足。对大部分法官而言驾驭一篇概念清晰、逻辑慎密、论证详尽的刑事裁判文书还是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何况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学理论的新事物不断涌现,千奇百态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增多,如何准确选择法律、合理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对每一位法官都是实践考验,也是为国家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的标准。

五、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途径

(一)改革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

目前,司法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法官审判权力被严重弱化,案件审理经层层把关,层层审批。裁判书也要由主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的签发。此外,一些社会关注度过高的刑事案件还可能受媒体舆论,受地方党政部门或领导干预。法官在裁判书中的论证说理,自然也会受到外在因素的种种干扰,或以领导意志为意志,或言不由衷,或顾左右而言它,或有难言之隐。这些原因都可能会造成裁判者“不敢说理”“说理没有底气”“说理不充分”“说理不能服人”的现象。改革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是解决前述现象的有效之策。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对被告人辩护意见,对控辩双方的争议最明了,对解决案件程序与实体的手段与方式最清楚,理应对自己的裁判负责,对自己的裁判文书负责,这样就可以发挥法官的主动性,激发其创造性,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通过不同的案例分析增强说理论证,写出自己满意,被告人信服,其他职业共同体认可的裁判文书。

(二)对刑事裁判文书建立规范的说理制度

针对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具有高度格式化的特点,有必要从结构、体例、内容等方面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建立规范的说理制度。

1.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列举部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控辩双方有较大争议,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的刑事裁判书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各自提供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内容、待证事实和证明对象、反对方的质证意见和反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等内容,要逐一加以述明。写明其内容、形式、来源及当事人欲证明的事实

2.在证据列举部分后增加一个独立的证据注释部分。 首先对证据的内容及其理由逐一进行阐述,其次说明予以认定的理由和不予认定的理由,最后对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加以评述。这种方式可以充分体现证据裁判说理性的思维逻辑,也能更好地将证据论理说明。

3.刑事裁判文书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说理问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在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应该阐明具体法律法规的条文叙述以及查明的事实、案件的结果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在判决理由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将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那么在裁判文书中适当增加量刑方面说理的内容。刑事裁判文书是庭审过程的体现,因此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反映对被告人量刑论证的过程。主要针对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公诉人举出的量刑方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说明和评判。对被告人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后得出的最终量刑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对与检查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量刑结果,要特别解释说明。对于判处的附加刑也应予解释说明。由此,法官可在判决理由部分说理论证充分发挥其法律学识的能力,写出一篇公正的、让人信服的刑事裁判文书。

5.在刑事裁判文书尾部增加法官后语和判决附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关于有违公序良俗的案件。可以借鉴国外的审判机制,法官可以在判决书尾部进行法官后语的附注。判决附注主要针对对判决书中不易被被告人或社会大众所理解的法言法语,对法言法语进行解释,提高判决书的可理解性,同时也起到法律普及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关键,是促进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刑事裁判文书记载了主要的审判程序,公众可以从中看到全部审判过程;刑事裁判文书也记载了各种证据、事实以及裁判的理由,公众可以通过文书了解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推理过程。法院系统一方面通过完善阳光司法的建设,将裁判文书通过网上公开,也方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案件的结果,另一方面通过法院的官网、报纸、贴吧、微博等传播的方式将裁判文书公开,建设讨论区,与广大的社会公众互动交流,听民纳谏。在采取线上的方式,还能采取线下的方式,法院可以组织成立专门整理刑事裁判文书的部门,将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汇编成为书籍,通过出版发行让更多人能够读取并掌握法律知识,对于学校法学院培养法学人才在将来从事刑事审判写作的工作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构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激励机制

1.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进行规范性、制度化。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作为法刑事审判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2.借助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实法官助理制度,为法官配备辅助人员。法官有大量精力做好法庭审理工作,有充足的时间致力与裁判文书的协作,确保刑事裁判书有充分的量刑说理

3.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消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种种顾虑,使法官能够大胆的依据事实和法律,运用法律逻辑思维,推导出公正合法的裁判结果,并使这一过程表现在刑事裁判文书中。

4.完善以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为核心的奖惩制度。提高法官量刑说理的积极性。各级法院可以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列入法官考核的内容之一。

5.加强法官职业教育和培训。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授课,业务培训,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制定专项训练计划方案,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通过再教育、再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五)正确处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几个关系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除了破除制度和机制层面的问题外,还必须处理好技术层面的一些问题,其中平衡好说理的三个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1.简洁与详明的关系。刑事案件,特别是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大多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案件。因此对于此类的案件对刑事裁判文书进行说理,不现实也不必要。刑事裁判文书重点应对争议焦点进行说理论证,这样可以避免被告人不服判决而上诉。

2.专业与通俗的关系。法院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受教育少,法律知识更是几乎无有。如果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教育的效果实难达到。所以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应该平衡通俗性和专业性。因此基层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该通俗易懂,注重说理的法言法语,灵活运用语言的多种表达方式,尽可能地使被告人或老百姓读懂,能用。但是刑事裁判文书的受众又不单单是被告人和老百姓,还包括检查机关、公安机关、上级法院、律师等其他职业共同体,还有法院教师和专家学者。如果刑事裁判文书过于通俗化,难免会使内行人觉得太“粗糙”,而且说理论证过程也免不了要使用法言法语,因此专业性也要顾及。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刑事裁判文书有附上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3.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刑事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公文,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该得到统一的规范标准,应该遵循针对性、逻辑性、合法性、合理性、整体性等一些基本原则。共性中存在着个性,因为法官行使的是裁判权,刑事裁判文书是法官展示其如何行使判断权的载体,不同的法官思维不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也无法完全一致。刑事裁判文书样式所起的作用只是参考,而非强制套用。因此,应该鼓励法官在熟悉和遵守说理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六)借鉴国外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方式

一篇优秀刑事裁判文书的精彩之处在于情文并茂、说理有据。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出色之处为情理交融,丹宁勋爵在一起学生藐视法庭罪的上诉案件中写过这样精彩的判词:11名年轻人行使了这种上诉的权力。我们把其他所有的案件放到一边,先来受理此案。这是因为我们关心他们的自由权力。我们的法律把臣民的自权利看作比什么都重要。说理有据则应该借鉴英国法定“强制说理”制度,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增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一篇优秀刑事裁判文书的精彩之处还可在于如同一篇热情奔放、观点突出、立场坚定、强而有力的演说式论文,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有文献、有出处、有脚注;有历史性的雄辩的论据,也有当下学术研究的最新实证性论据;有大声疾呼、大声呐喊,也有寓意深刻的对宪法条款的更加宽广、更加深邃意义上的诠释;有对人生性悲剧的同情和悲悯,更有对一个不断走向成熟的文明社会更加高尚、更加正直的道德伦理标准的揭示和追求。正如苏力教授所言:“就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而言,应当说普通法的法官展示了非同寻常的技能和热情;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更是十分出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就像一篇论证清晰、语句丰富的学术论文,让法官们的不同风采淋漓尽致表现出来,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继而还可在于法官对被告人个人经历予以充分揭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的人个人经历的书写,如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哈姆·马斯洛依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理由A部分中,用了四个小部分去写了被告人的个人经历,充分体现了人权应该得到尊重,考虑被告人的生长环境,论证犯罪的的前提。

六、结语

刑事裁判文书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合法的说理论证过程,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体现着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开,能够让当事人接受其裁判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相信法律的公正,从而接受裁判结果。同时在司法单位中,受到同行的接受,法官作出一份让大家信服的刑事裁判文书,也能减少抗诉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意义重大,体现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人权的保护和关切,必须坚持不懈。其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技术层面的因素。正如柏拉图所言:“公正判决是完全超越个人之间的友谊或敌意之上,而严格按照既定的准判断何为正义的技艺”,那么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便是一门正义的技艺,需要着现代法治灿烂的阳光,也需要法官法学理论和逻辑思维以及娴熟的裁判技能法律是不断完善发展的,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持国家法律的存续,必须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完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黄祖合律师
您可以咨询黄祖合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0 人 | 广西-桂林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