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案号:(2018)粤0606行初1264号
案由:民政行政管理
审判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某1
被告:佛山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欧某
当事人诉求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婚姻登记(结婚证字号:J440606101-2018-000413)。
一审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姐姐古某2私自使用原告的身份资料,于2018年8月17日与第三人欧某某到被告下设的婚姻登记处进行了婚姻登记,结婚证字号为J440606101-2018-000413,结婚登记当事人为欧某某和古某1。2018年8月22日,原告到被告下设的婚姻登记处,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要求被告处理上述婚姻登记。协商不成后,原告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依法有权进行婚姻登记,也有义务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查。被告没能审查发现古某2冒用原告古某1的身份信息与第三人欧某某进行婚姻登记,使得混应登记程序出现了瑕疵。瑕疵无法补正,依法应当撤销登记。但是被告的审查能力客观上有限,仅能做到谨慎审查,因此导致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古某2和欧某某。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在本案中,原告古某1被其姐姐古某2冒用身份信息,而与欧某某结婚。其本人并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参与到结婚的过程中,因此古某1与欧某某之间并没有结婚的合意,缺乏婚姻成立的要件。该登记行为确属不当,因此法院撤销了二人之间的婚姻登记。大家可以对照前一篇文章里的案例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