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晋08**民初3***号
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尉某,女
被告:荆某,男
当事人诉求
原告诉求: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原告尉某与被告荆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经过短时间的接触后,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表示拒绝后,被告开始纠缠原告并以公开原告的隐私照片等方式威胁原告。2019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双方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
一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被告荆某在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以公布原告私密照片的方式相威胁,要求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使得原告违背真实意愿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中被“胁迫”的情形。现原告诉请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胁迫行为是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本案中,被告以公开原告的私密照片为要挟,强行胁迫原告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违法了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在庭审中,原告提出了有力的证据证明了“胁迫”的事实。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撤销了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