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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予?
更新时间:2020-04-16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张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小李父母出资30万用于给两人购买房屋,两人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加深,小李于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纠纷案中,小李主张父母出资的30万元系借款,在离婚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各自承担一半,但小张认为系赠予,不同意承担,于是法院并未处理该笔债务,让小李的父母另行提起诉讼处理。

随后,小李的父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及小张返还该笔借款。


各方观点:

小李父母:这是我们的养老钱,借给子女买房的。

小李:因为父母催了几次,于是我在2019年单方向父母出具了借条,小张认可此事。

小张:这是赠予,不是借款。


律师代理:

我们接到此案后,查阅了大量的法条及案例,在各地的判例中,此类案件基本都被认定为借款。结合法律规定,我们代理意见如下:

1.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义务。

2. 原告在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予的意思表示下,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并且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本条是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3. 被告并未举示该笔借款系赠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举示的证据,小李父母的银行转账流水,小李购买房屋的刷卡记录,小张未提供赠予的证据,故认定该笔款项系借款,并由两人共同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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