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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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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群架导致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4-16

小王和小李在工作中发生琐事导致发生言语冲突,两人遂相邀各自朋友在重庆某广场解决该纠纷。在商谈过程中,双方不和导致发生互殴情形,小何在此过程中不幸受伤,后被送至重庆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小何出院后申请了伤情鉴定,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结合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小何的伤情系由小王和小张两人用棍棒挥打脑补导致,故以故意伤害罪移交至检察院,并对参与此案的两方人员以寻衅滋事进行了处理。

因小王和小张没有赔付能力,那是否能找到小王和小张的同伴要求进行民事赔偿了?

于是我们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并将小王和小张及其同伴全部列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小何申请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10级。小何虽系农村户口,但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法院按照城镇标准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提出在小王与小李发生矛盾后,双方邀约打架,被告方均积极加入对原告一方推搡、殴打的过程,以各自的行为在现场完成了侵权行为的主观联络,默契地形成了对原告一方实施伤害的共同故意。被告方在共同伤害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虽有不同,但不论是否实际殴打原告,即便是撕扯、殴打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也是减弱原告一方的防御能力,是对同案犯伤害行为的相互支持。被告方各自行为均是同一侵权行为的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原告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方的行为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方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员为共同侵权人,应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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