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合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符合上述有效要件的合同,其效力是否发生,是可以予以限制的,这种限制既包括法定的限制(如批准),也包括约定的限制(如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效力是否能够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又称作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即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但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况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则不属于显示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4、无效合同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