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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辩护之主体
更新时间:2020-02-23

保险诈骗罪辩护之主体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诈骗罪通说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学理上有争议,有的人认为是一般主体,但辩护难度较大,可以从同案不同判,罪刑不一致等角度辩护。

一、投保人:

保险法上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有学者认为投保人无保险金请求权,应排除在特殊主体外。实务中投保人作为单一身份诈骗的确实较少,一般与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重叠。因为保险金主要是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领取,投保人一般只有退保时可以获取保费。保险诈骗罪中投保人作为单一主体的仅有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因虚构保险标的发生在缔约保险过程中,只有投保人方可为之。

案例:(2007)扬刑二终字第0079号驾驶员掉包案,赵丰年的妻子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车辆由赵丰年使用,并办理投保、理赔,法官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赵丰年是实际投保人,定保险诈骗罪。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下面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论述。

1.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定义出现了一些拓展。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一些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中,法院也认可了挂靠车辆等实际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再如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车辆转让中,有的可能连书面合同都没有。辩护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是否使用限制解释还是扩大解释。

案例:2012静刑初字第241号案件,赵某系大众途安轿车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涉案金额6.9万,指使无证驾驶员掉包后自首,以保险诈骗罪判二缓二,罚金一万。

(2012)崇刑初字第189号案件,童某伪造交通事故赔偿材料,冒用被保险人姚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1万未遂后自首,以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千。

2013)思刑初字第1171号案件,一个是修理厂员工,一个是出租车公司员工,伪造交通事故,最后按诈骗罪论处。

2.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份固定,保险诈骗主要涉及伤残,多为自残、雇佣他人自残。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38期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曾劲青作为被保险人要求黄剑新砍断自己双脚,涉案金额71.8万,曾劲青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黄剑新仅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

从受益人的定义中,主要是人身保险,情形主要是被保险人死亡。涉及到生命,常伴随其他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案例:(2013)常刑初字第40号,李良为妻子投保,受益人为李良,李良雇佣周九伟谋杀妻子骗取保险金,法院判决李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财产险中的受益人

财产险中尽管有受益人的提法,但实际上与保险法定义不同,借用受益人之名,实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如贷款车辆中的银行。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将受益人用在财产险中。

案例:(2012)宝刑初字第836号,刘某于20102月在上海某有限公司负责保险代理理赔过程中,利用为刘甲代理豫机动车保险期间擅自将自己署名为保单受益人车险修改为保单受益人,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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